在政府采购实务中,采购单位对实施政采云后的采购政策不清楚,不了解,甚至存在盲点和误区。尤其是近两年来,政府采购政策变化较大,新政策新规定扑面而来,基层单位也迎接不暇,政府采购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问题,比如政采云后的采购方式问题,电子商城包含网上超市、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网上服务市场、汽车采购专区等多种采购模式。但网上超市、在线询价、反向竞价何时采用,很多人都不十分清楚。
因各地政府采购政策存在一定的差异化,在具体的采购方式适用情形上有一定区别,但大同小异,执行程序和规则基本是一致的。但也有很多地方,由于采购政策并未明确,缺乏政策的参考,导致采购单位的采购行为有很多不规范的地方,具体什么样的情形适用什么样的采购方式,也存在很多疑惑,这也是政府采购执行中实际存在的问题。
比如:在线询价,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类,包括集中目录、分散目录的产品,都可以使用在线询价进行采购。那么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是否也可以进行在线询价。
电子卖场里的在线询价和法定采购方式中的询价采购虽然都有询价一词,但使用过程完全不同,采购人需要非常注意使用。注意,这里的在线询价是不能制定品牌的,采用推荐品牌及型号方式发起在线询价,由商品库中选择3个或者3个以上品牌商品进行竞价采购。
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类,包括集中目录、分散目录的产品,都可以使用反向竞价进行采购。但要注意反向竞价适用情形,根据电子卖场办法规定,只有特定品牌、型号满足采购需求的,采购人才能选择反向竞价。
因为反向竞价是对单一品牌的采购,因此对于采购人而言,需要结合政府采购要求,谨慎使用,特别是项目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时候,更需要谨慎选择使用。
可以进一步明确:采用在线询价采购方式的,原则上不指定品牌、型号;如确需明确品牌、型号的,应当推荐3个及以上。只有特定品牌、型号满足采购需求的,可采用反向竞价采购方式。
具体在什么情形下适用不同的采购方式,还需要结合当地财政部门的具体采购政策要求。
以下是引自《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市级预算单位在政采云电子卖场试行在线询价、反向竞价及网上超市采购的通知》中的有关要求,供大家参考。大家重点关注采购程序和规则,适用情形需要结合当地文件,但在线询价和反向竞价的区别是统一的,至少询价不能指定品牌。
市级采购单位采购《市级电子卖场商品目录》内货物类商品,应优先采用在线询价和反向竞价方式进行采购。若在线询价或反向竞价两次竞价失败后,方可变更采购方式通过网上超市直购;市级采购单位采购《市级电子卖场商品目录》内服务类商品,可通过反向竞价和直购方式在网上服务市场进行采购。
一、电子卖场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
(一)在线询价
1、适用情形
在线询价是采购单位在电子卖场向供应商发出采购产品信息的需求或询价单,供应商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响应表或报价单,在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需求且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原则上按照报价最低的为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模式。在线询价适用于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
2、交易程序和交易规则
(1)询价单。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需求和实施计划在政采云平台生成询价单,相关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并在供应商响应报价期间不得随意改变。采购单位可采用自定义需求、指定参数模版、推荐品牌等 3 种方式发起询价单;采用推荐品牌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推荐 3 个及以上的品牌参与竞争。
(2)采购公告。电子卖场系统根据采购单位询价单的内容,自动生成在线询价公告,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从在线询价公告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报价截止之日不得少于 3 个工作日。除因系统故障外,采购单位对采购公告承担主体责任。
(3)供应商响应。市级电子卖场中符合询价单需求的供应商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响应报价。
(4)成交。电子卖场系统按照最低价法自动向采购单位推荐成交供应商。采购单位应当在系统推荐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不得违法改变成交结果;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系统推荐的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成交。
(5)变更。响应供应商不足 3 家的,采购单位可顺延询价截止时间,或者调整、完善采购需求后重新生成询价单。
(6)终止。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电子卖场适用情形的,或者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单位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终止时间以终止公告发布时间为准。
(7)成交公告。电子卖场系统根据在线询价成交结果,自动生成成交结果公告,并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开 1 个工作日,同时将成交结果信息推送告知所有参与询价的供应商。除因系统故障外,采购单位对成交公告承担主体责任。
(8)合同签订。采购单位与成交供应商应当自在线询价成交结果确定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确定的采购标的、规格型号、成交金额、成交数量、技术和服务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反向竞价
1、适用情形
反向竞价是采购单位在电子卖场明确一个采购品牌、规格型号或特定要求的商品,由 3 家及以上供应商在约定的时间内依次出价,最后由全部实质性响应并满足采购需求且出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模式。
2、交易程序和交易规则
反向竞价适用于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每月不超过 20 万元,全年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且采购数量较多或价格波动较频繁,通过竞价能体现价格优惠的项目采购。有指定品牌、型号采购需求的,可采用该采购方式。
(1)竞价单。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需求和实施计划在政采云电子卖场推荐或指定特定品牌、商品型号及服务需求生成竞价单(服务类项目通过网上服务市场竞价),相关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并在供应商响应报价期间不得随意改变。
(2)采购公告。电子卖场系统根据采购单位竞价单的内容,自动生成反向竞价公告,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从反向竞价公告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竞价开始之日不得少于 1 个工作日。除因系统故障外,采购单位对采购公告承担主体责任。
(3)供应商响应。市级电子卖场中符合竞价单需求的该品牌、型号商品的经销商可在规定的竞价时间内多轮、向下、公开报价。响应竞价的经销商数量应当不少于 3 个。
(4)电子卖场系统按照最低成交价法自动向采购单位推荐成交供应商。采购单位应当在系统推荐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不得违法改变成交结果;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系统推荐的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成交。
(5)变更。响应供应商不足 3 家的,采购单位可顺延竞价截止时间;或者调整、完善采购需求重新生成竞价单;或者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中变更采购方式。
(6)终止。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反向竞价适用情形的,或者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单位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终止时间以终止公告发布时间为准。
(7)成交公告。电子卖场系统根据反向竞价成交结果,自动生成成交结果公告,并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开 1 个工作日,同时将成交结果信息推送告知所有参与竞价的经销商。除因系统故障外,采购单位对成交公告承担主体责任。
(8)合同签订。采购单位与成交供应商应当自反向竞价成交结果确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确定的采购标的、规格型号、成交金额、成交数量、技术和服务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网上超市直购
1、适用情形
网上超市直购是指经公开征集确定入围的供应商,其所提供产品等相关信息在电子卖场上进行陈列并形成“网上超市”,采购单位在规定的品目范围直接订购的一种采购模式。
网上超市直购用于零星采购或市场价格透明且价格波动幅度不大的项目采购,但不是首选采购方式。货物类项目须通过在线询价及反向竞价采购失败两次后方可采用。服务类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网上超市直购与反向竞价采购金额合并后每月不超过 20 万元,全年不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2、交易程序和交易规则
(1)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需求和实施计划择优选定供应商及商 品,通过网上超市向选定供应商发起订购(服务类项目通过网上 服务市场直购)。网上超市商品上架价格为采购最高限价,采购单 位可通过协商议价方式降低采购成本。
(2)网上超市供应商接到采购单位订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 进行确认。订单在供应商确认时立即成交,但在供应商接单前可 随时取消。订单在验收前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方可取消。3.成交订单具有合同效力,采购单位也可要求另行签订政府 采购合同。